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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号店开放平台招商基础资质标准

一、基础资质标准:
店铺类型 旗舰店 专卖店 专营店
企业资质 1.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根据2014年10月1日生效的《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需确保未在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中且所售商品属于经营范围内);
2.一般纳税人资格证复印件(选择FBP模式或“家电”类目商家必须提供,其他模式尽量提供);
3.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须有中国人民银行盖章,法人代表与营业执照一致,不一致请提供工商局出具的变更证明;)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品牌资质 质检报告复印件或产品质量合格证明。需提供送检产品的质检报告, 或相对应批次产品的质检报告;需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专用章、第三方质检机构(具有CNAS及CMA/CMAF认证)也可以;商家每款产品均可以出具质检报告,每个品牌、每个一级类目,均需提交一份质检报告。特殊类目需要单独提供质检报告,详见各类目特殊资质要求。
由国家商标总局颁发的商标注册证或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若办理过变更、转让、续展,请一并提供商标总局颁发的变更、转让、续展证明或受理通知书)。
*若由权利人授权开设旗舰店,需提供在1号店开设旗舰店的独占授权书。如果商标权人为自然人,则需同时提供其亲笔签名的身份证复印件 * 由商标权利人到入驻商家销售其品牌商品的依次授权(授权链必须完整有效,不得有地域限制),若商标权利人为自然人,则需同时提供其亲笔签名的身份证复印件 * 由商标权利人到入驻商家销售其品牌商品的依次授权(授权链必须完整有效,不得有地域限制),若商标权利人为自然人,则需同时提供其亲笔签名的身份证复印件
*若经营出售多个自有品牌的旗舰店,需提供品牌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的证明材料 *若经营出售多个品牌的专卖店,需提供品牌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的证明材料 *专营店命名不得带有商品品牌名称。
*若申请卖场型旗舰店,需提供服务类商标注册证或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店铺内经营的品牌资质要求同专营店品牌资质要求 / /
注: *为最大程度保障消费者权益,满足消费者对商品的质量要求,商家有义务对其在1号店平台销售的每款商品必须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1号店平台发布的各品类商品要求进行质量控制(包括且不仅限于商品法律法规符合性,商品安全性,商品功能材质与描述符合性,商品标识标示,商品外观,商品包装等),并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提供售后三包服务。1号店会根据市场反馈进行不定期商品质量抽检,或要求商家对1号店指定商品提供进货凭证,出厂检验报告或者第三方质检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注:商家可以选择1号店质检平台中的第三方机构检测服务
第二章 1号店开放平台招商行业资质标准(关于国际知名品牌的资质要求详情请参见《国际品牌“保证金”/“资质”说明表》)
《1号店开放平台招商标准》
服饰鞋帽 家居家装 个护化妆
医药保健 食品饮料 礼品/箱包/钟表/珠宝
运动户外 母婴/玩具/乐器 手机/手机配件类目资质标志
生活旅行 电脑办公 汽车用品
图书音像 家用电器 数码
农用物资 宠物生活 生鲜
地方特产 酒类 工业品 非遗
附则:
1. 1号店开放平台商家的行为,发生在本管理标准生效之日以前的,适用当时的标准。发生在本管理标准生效之日以后的,适用本标准。
2. 1号店可根据平台运营情况随时调整本管理标准并向商家公示。
3.商家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对任何涉嫌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行为,本标准已有规定的,适用于本标准。本标准尚无规定的,1号店有权酌情处理。但1号店对商家的处理不免除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商家在1号店的任何行为,应同时遵守与1号店及其关联公司签订的各项协议。
4. 本标准于2019年7月17日修订,于2019年7月29日生效。